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法務部 83.12.12. (83) 法律字第27122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零八條(中央立法並執行或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第二條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其包括之項目如 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相關支出。 三、復育成本: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成本及垃圾焚化廠、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終 止使用之拆除預估成本。 四、操作維護成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費、水電費、覆土 費、租賃費、消耗品、灰渣清理及相關必要支出。

  • 第五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 二、每一自來水用戶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該戶用 水量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