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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內政部 92.07.29. 台內中民字第092008948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各級交代人員)
    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 一、機關首長。 二、主管人員。 三、經管人員。

  • 第七條(各級人員交代時之監交)
    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 第四十四條(議長、主席之選舉及職掌)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 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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