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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96.12.28. 中選一字第09631003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 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 ,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 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 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 ,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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