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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 111.05.24. 台內戶字第1110242204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 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 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為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 一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 規費。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 民身分證者,應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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