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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內政部87.8.11.(87)台內戶字第878711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送達之準用)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第二十五條(訴訟後之戶籍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 止之登記。

  • 第四十五條(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情形)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 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第四十七條(申請登記之委託及其例外)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 適用前項規定。

  • 第五十四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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