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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戶政類 中央選舉委員會 88.11.15. (88)中選三字第888557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 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 第十二條(選舉人之要件)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 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 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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