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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62.02.20. 台內役字第51468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 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前,除符合下列情形者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 審議: 一、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 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檢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 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 第十五條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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