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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90.03.15. (90) 台內役字第907892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受檢者,得由徵兵檢查會派醫事人員至其 住所檢查,判定體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徵兵檢查前,應向社政單位比對役男身心障礙資料,或由役男 檢具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 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由徵兵檢查會判定其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 院辦理檢查。 前項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四十九條(經費預算)
    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 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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