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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役政署 92.04.16. 役署徵字第092000635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 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前項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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