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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役政類 內政部 93.11.05. 內授役徵字第093011257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服兵役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第三條(役齡)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 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 子。

  • 第十五條(士兵役之種類)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 第十六條(常備兵役之區分)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 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 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 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 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 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 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 第三十二條(徵兵處理)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前項徵兵處理得提前至十八歲之年辦理。

  • 第二百四十一條(義務告發)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 第二百五十二條(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 第三百零二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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