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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78.7.27.(78)台內社字第72663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三條(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之發起組織)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二十一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 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第二十九條(直轄市、縣市公會之發起組織)
    直轄市及縣(市)藥師公會以在該轄區域內藥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 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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