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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社政類 內政部79.7.4. 台內社字第8111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 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 其代表資格。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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