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內政部 77.04.14. 台內字第583944號
中央法規
- 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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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 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