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 88.04.06. (88) 台內警字第8871178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管制區之指定)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 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 第二十五條(海岸管制區範圍)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 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 第二十六條(海岸管制區之分類)
    前條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二種: 一、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海岸特定管制區: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 等活動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哨,由海防部隊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