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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警政類 內政部警政署 91.08.16. 警署民字第0910135448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第六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七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十三條(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 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三十四條
    民防團隊員服勤所需裝具及服裝式樣,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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