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類
內政部 100.05.18. 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中央法規
- 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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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 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 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 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