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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95.01.24. 消署危字第095000182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 ,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 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第七條
    酒精添加變性劑使其變性者,其添加變性劑之種類及添加量應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 附表)規定,並不得流供製酒。 酒精變性不符前項規定者,仍不得流供製酒,除取得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同意或證明文件外 ,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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