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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90.12.07. (90)臺處會二字第09294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圖書館之設立及分類)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 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 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 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終身學習及辦理閱讀等文教活動之圖書 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 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 ,供應教學及各類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 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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