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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臺灣省政府 61.02.01. 府建水字第135227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稱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處(以下簡稱水利處);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並得請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河川管理事項。 中央管理機關就河川管理有關事項,對縣(市)管理機關有指導監督權,重大事項應報本 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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