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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83.03.02. (83) 經水字第00515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共有水權登記之申請)
    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 第三十六條
    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逾 期申請展限而於水權期限屆滿後繼續用水者,應依本法裁處。 水權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展限登記者,於其水權年限屆滿後主管機關准駁前,得依原水 權狀記載事項引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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