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95.11.14. 經水字第0950460692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 、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 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 第十一條(水源保護)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 ,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 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 五、污染性工廠。 六、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 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七、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 家禽、家畜。 八、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九、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十、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前項各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三條
    補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補償金額=公告土地現值 × 土地面積 ×土地受限補償金係 數。 前項公告土地現值為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以下簡稱行政契約)締結日 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第一項土地面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且以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面積計之。 第一項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如附表。

  • 第五條
    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受限補償,由鄉(鎮、市、區)公 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於計畫核定後,辦理受理締結行 政契約公告、契約造冊、查核及締結行政契約事項。 申請補償之土地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之。 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受限補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地址、受限土地面積、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受限 補償金係數、申請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四、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 載者,免附。 五、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得以政府機關電腦資料查明處理者,免附。第一項公告前,因 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於登記前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 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其取得權利之情事,並得於變 更登記後申請土地受限補償。 第一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附具理由及證據,向鄉(鎮、市、 區)公所提出異議。 第二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