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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97.05.22. 經授水字第09720203910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二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之徵收、限制使用等相關規定)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 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 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 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 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 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 辦理容積移轉。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 第三十七條
    禁止種植區域如下: 一、在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臨水面二十公尺以內之區域。 二、施工中或已完成之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但管理機關依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及高灘地綠美 化計畫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 四、其他為確保河防安全,或配合環境營造、生態保育工作,經河川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種 植之區域。 草本、蔓藤植物之植株及灌木之成木高度低於五十公分且未設置支持之棚架者,不受前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六十三條
    管理機關之許可於河川出海口海岸管制區及其他管制區範圍內之河川區域內使用、開發或 修築堤防等行為者,應先會商該管制機關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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