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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97.11.26. 經授水字第0972020883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之三(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計畫所提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之 審查。 八、防汛、搶險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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