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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97.12.26. 經授水字第0972021005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保護水道應禁止事項)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 第七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除前條第一款第三目外,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 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在未經變更公告劃出前,管理機關應依本法及本辦 法相關規定限制其使用。 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使 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 中央主管機關為劃定及變更中央管河川區域及審查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區域之劃定 及變更,得成立審議小組;其有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 其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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