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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99.03.05. 經授水字第09920202430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二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之徵收、限制使用等相關規定)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 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 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 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 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 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 辦理容積移轉。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計畫所提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之 審查。 八、防汛、搶險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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