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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6.05.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4071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第七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舉辦座談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公告重劃計畫書、召開會員大會、 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土地分配結果等事項,其通知方式應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簽收 。 前項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應向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之。 第一項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地上物拆遷補償及上地分配結果通知未能送達者,準用民 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或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連續刊登當地報紙三日並於重劃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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