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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73.03.05. 台內地字第214035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其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 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和相等。 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 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 第七十七條
    徵收機關於抵價地分配完畢後,應由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分配結果公告 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人。

  • 第六十五條(補助費)
    自來水事業為因應尚未埋設幹管地區個別自來水用戶供水需要,須增加或新裝配水幹管時, 得按其成本向個別用戶收取二分之一以下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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