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77.7.1. 台內地字第61208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獎勵及經營方式)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

  • 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