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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79.2.24.台內地字第77958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六十條之一(重劃區內土地分配)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 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 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 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第七百五十九條(物權的宣示登記)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第九十八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 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 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 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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