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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11.03.15. 台內地字第11102609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
    前條應用測量之適用種類、範圍、作業方法、作業精度、資料格式、成果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五條
    實施細部測量時,其作業精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令、規範或作 業手冊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導線測量、水 準測量、三角高程測量、重力測量、水深測量、光達測量、攝影測量、遙感探測、光線法 或其他適當之測量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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