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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法務部 80.10.21. (80) 法律字第1577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
    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 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 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八百八十二條(權利抵押權)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第八百八十三條(權利與法定抵押權準用抵押權之規定)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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