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內政部 82.10.30. 台內地字第8112955號函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