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內政部83.6.7.臺(83)內地字第8307306號函
中央法規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第三十七條(山地保留)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民法繼承編(§1138-§1225)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