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內政部84.5.25.臺(84)內地字第840765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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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 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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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