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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85.02.15. (85) 台內地字第8501922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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