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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90.06.12. 臺(九十)內中地字第900778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例外情形)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 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第七百五十八條(物權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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