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內政部 95.06.13. 台內地字第0950090886號函
中央法規
-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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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 一、現任軍公教人員。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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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得按薦任職公務員 出差旅費之規定報支旅費。
-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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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 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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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