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內政部地政司 96.08.3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46號函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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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