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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98.03.17. 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 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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