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9.08.11. 臺財產局管字第09900192630號
中央法規
- 國土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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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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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用公有土地時,在不妨礙原使用情況下,管理機關(構)除有正當原因並報經其上 級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二、需設置於公有建築物者,在不妨礙建築物原使用情況下,應先通知其管理機關(構) ,優先提供使用。 三、需用私有土地時,應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時得協議 價購或租用;協議不成者,得依法徵收或徵用。 四、需設置於私有建築物者,應先徵得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必要 時得協議徵用或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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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於辦理應用測量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