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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營建署 107.03.30. 營署更字第107115977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五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 ,送請行政院備案。

  • 第六條(建築容積獎勵)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 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 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 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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