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 110.07.26.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2269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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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 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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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