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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行政院61.8.9. 臺內字第788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八條(請願案件之結果應通知請願人)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 關通知請願人。

  • 第十條(民意機關代表請願時之準用規定)
    地方民意機關代表人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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