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70.2.21.台內營字第2436號函
中央法規
-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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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徵收與撥用原則)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 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 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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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 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