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71.4.9. 台內營字第073794號(0八二)
中央法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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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 用地之管制。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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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係指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並 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
- 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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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 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 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