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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71.4.9. 台內營字第073794號(0八二)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 用地之管制。

  • 第十五條(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 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 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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