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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74.5.6. 台內營字第308171號函(0一0)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特許之業務)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 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第五條(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

  • 第九十三條(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之相關規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 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 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不在此限。 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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