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營建署90.02.01. 台內營字第908233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二條(私開水道或私塞水道罪)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 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