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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91.10.17. 台內營字第0910087053-2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公寓大廈外圍使用之限制)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 、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 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 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 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 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 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第八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 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 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 第三十三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尚未 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 用地不敷使用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 ,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 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 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 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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