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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95.01.19. 台內營字第0950820901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管制區之指定)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 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 第三十三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劃定公告)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 ,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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