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類
內政部 95.08.08. 台內營字第0950116152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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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申請建造文件)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
- 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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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範圍內應行整建或維護 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依實施進度辦理。逾期未辦理,經限期催告仍不辦理 者,得由實施者辦理,其所需費用由實施者計算其數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後,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 項由實施者辦理時,其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